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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二期

检测委员会

【会员法讯】第二期

分类:
法律法规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7/17

一、法讯速递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以案释法

   如何认定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起算时间?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27日,东明县汽车站南100米的尚客优快捷酒店韩红霞(甲方)与金岛公司(乙方)签订《尚客优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明确了工程地点、承包范围(轻工辅料)、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7目,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1月16日,总日历天数:50天)工程价格及包含的内容:本合同项目单价及工程量为一次包死价格不做调整决算,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其它因素而调整变动,乙方严格按照报价明细的项目进行施工。如甲方要求增加项目,甲乙双方协商并办理签证付全款后施工;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工程总造价:355000元(叁拾伍万伍仟元整),1、合同履约金:20000元。2、开工前三天付总造价的35%即124250元。3、开工第二十天付总造价35%即124250元;4、开工第四十天付总造价20%即71000元;5、工程完成,七日内付总造价10%即35500元;施工工期及验收: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应在七日内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工程保修的权利,每拖延一天付乙方工程价款的1%违约金。甲方自行开业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由于甲方原因及工程量增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付甲方500元违约金。工程保修范围、期限:保修范围:工程报价的项目。保修期限:壹年。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甲方落款处由被告韩红霞签名,乙方落款处加盖了金岛公司公章。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在报价明细上约定“3.5万元整(增加项目);原合同36万元整-已付22.5万元整,剩余尾款13.5万元整,总合计17万元整(壹拾柒万元整)”原告金岛公司邹余山,被告韩红霞签字确认,日期为2018年2月5日。庭审中的原告认可2018年5月30日被告韩红霞转账付款30000元,2019年1月20日被告韩红霞转账付款7万元。原告主张尚欠工程款7万元及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50160元。被告韩红霞对已付工程款共计325000元予以认可,但辩称尚欠工程款为3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东明县橙客宾馆的起诉。被告韩红霞称其于2018年3月20日将涉案宾馆转让给案外人李向民。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金岛公司与被告韩红霞签订施工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目单价及工程量为一次包死价格不做调整决算,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其它因素而调整变动,乙方按照报价明细的项目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355000元(叁拾伍万伍仟元整),原、被告均认可已付工程款为325000元,本院认定涉案装修工程被告韩红霞尚欠原告金岛公司装修款30000元。关于增加的项目35000元不属于原告诉请的涉案装修合同范围内,本院不予审理,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关于被告反诉因工程质量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事项,因涉案宾馆已经转让给他人,权利人已经发生转移,被告韩红霞已非涉案宾馆权利人,现有实际权利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关于违约金及利息的约定,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违约金及利息的起算时间,结合合同约定及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时间2018年2月5日,本院认定利息及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2月6日,即至2018年2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万元,至2018年5月30日被告支付3万元后尚欠原告工程款10万元,至2019年1月20日被告支付7万元后尚欠原告工程款3万元,故违约金起算时间按未付清工程款日期相应起算。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东明县橙客宾馆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韩红霞给付原告青岛金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二、被告韩红霞给付原告青岛金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6日起计至2018年5月30日;以100000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3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0日;以30000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

解析

    装饰装修合同签订生效后,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正确确定施工工程应付款时间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付款时间,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实施。

三、法务问答

   问:对于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知: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四、温馨贴士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期撰稿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李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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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饰协会

联系人: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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