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饰协会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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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饰协会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试行)

 

  1. 目的

为加强山东省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1. 原则

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入、对外投资管理等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审批程序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合规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协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国有资产是指脱钩后依法批复确认留给协会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以及使用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形成的新增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 内容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明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和财务会计核算;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责任

协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指派的国有资产监事对协会的国有资产使用承担监督与管理责任。协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六章 基础管理

1、协会财务科负责国有资产账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用、转移、交还制度,规范交接手续;明确国有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做到资产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资产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 

2、协会应规范国有资产财会核算机制,厘清、核定国有资产存量,不得将国有资产与协会自有资产交叉登记,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3、协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保值增值义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盘盈的,按规定计入国有资产增值;盘亏的,计入待弥补无形资产或呆坏账,严格按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接受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的监督管理。

4、协会国有资产开支实行年度预决算报告制度。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编制年度国有资产预算,报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批准使用,预算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由国有资产监事代表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履行过程监管职责。年度终了,按规定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第七章.资产的购置与使用

1、协会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提供担保,确有需要的,应与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并报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批准。

2、使用国有货币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需根据现有资产情况,经集体决策同意后按规定审批后购置,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3、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使用人须按规定赔偿,经专业人士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需申请报废并办理相应手续。

4、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账目与实物相符。办公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归还所有办公资产,经相关负责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国有货币资金的使用

1、国有货币资金可继续用于协会日常管理与活动支出,包括人员工资、设备采购、开展服务活动等。其使用与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检查、监督。

2、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人员工资、设备采购等支出应优先使用协会当期收入或自有资金,当期收入或自有资金不足时,按规定经国有资产监事审核同意并报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批准后方可用国有货币资金进行弥补。

3、开展服务活动,应以收定支,严格活动收入支出预决算及过程监管。原则上不举办没有收入的活动,确需举办的活动也应优先使用协会自有资金或当期收入,不足时按上述规定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4、经审批同意使用的国有货币资金,应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使用情况经国有资产监事审核后计入年终结算。

5、要正确安排使用资金,贯彻预算约束、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当自有货币资金出现盈余时,应对使用的国有货币资金进行相应弥补,确保国有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章 资产处置

1、协会处置国有房产、土地、车辆或使用国有货币资金购置房产、土地、车辆的,须经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批准; 

2、协会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协会终止时,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国有剩余资产不得向会员分配。

第十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实物资产损失等,应建立账销案存制度。

第十一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1、协会国有资产监事人员代表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履行监管职责,按照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意见行使质询、监察等各项权利,对协会日常管理与活动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审核管理,并定期向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报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监事人员不得违反《公务员法》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2、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协会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1、本条例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报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备案。

2、本条例由山东省装饰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